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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车技术标准

垃圾车技术条件 QC/T 29112-9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垃圾车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垃圾车
2引用标准
ZBT50001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ZBT50002专用汽车产品质量定期检查试验规程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ZBE3900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液压油固体颗粒污染等级
QC/T52垃圾车性能试验方法
3术语
垃圾车用于收集和转运垃圾的机动专用环卫车辆。根据其装载垃圾的方式,主要分为侧装式、后装式、前装式、集装式和它装式。
4技术要求
4.1整车
4.1.1垃圾车应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用于改装的汽车底盘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4.1.3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装配。所有外购件都应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并须经垃圾车总装厂复查后方能装配。
4.1.4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垃圾车整车的总质量和满载轴荷不得大于原汽车底盘相应满载参数允许值的110%。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桥轴荷分别不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20%。
重心高度不得大于原汽车底盘技术条件的规定。否则应根据实际重心位置核算垃圾车空载侧倾稳定角是否满足GB7258的规定。
4.1.5整车的动力性能、滑行性能和制动性能等应保持原汽车底盘的要求。
对于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垃圾车,其整车满载行驶可靠性试验应满足下述规定:
定型检验里程不少于5000km;定期检验里程不少于3000km。其平均无故障工作里程不少于1000km。上述里程中不包括磨合里程。
对于自行设计制造底盘或选用定型总成设计制造底盘的垃圾车,其行驶可靠性试验按ZBT50001和ZBT50002的规定进行。其中,良好路面行驶里程占总里程80%,凹凸不平路为20%。
4.1.6垃圾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4.1.7垃圾车的照明及信号系统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4.1.8焊缝应均匀、平直。无漏焊、裂纹、夹渣、气孔、咬边、飞溅、焊穿等现象。铸件表面无飞边、包砂现象。
4.1.9所有外露黑色金属表面须作防锈处理。喷涂油漆应附着牢固,漆膜光滑平整、无流痕、鼓泡、起皱、裂纹和明显刷痕。
4.1.10整车不得有漏油、漏水和漏气现象。
4.1.11应保证操作、保养部位的可接近性和足够的操作空间。
4.1.12垃圾车的润滑脂油杯应装配齐全,按要求加注润滑脂;各类活动关节和摩擦表面应按规定加注润滑脂或润滑油。
4.1.13结构上应保证垃圾车在进行垃圾转运时不得有垃圾撒落和污水外流等现象。
4.1.14对于倾翻卸料式垃圾车必须设置防止车厢自然下落的撑杆或安全装置。
4.1.15对于多人配合作业的垃圾车,必须设置信号装置。后装式垃圾车,应在车辆后部设置动作停止和反向动作按扭。操作手柄和按扭应设有直观标志。
4.1.16垃圾车加速行驶时,车外允许最大噪声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4.1.17垃圾车的废气排放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4.1.18垃圾车的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4.1.19垃圾车应能在纵坡不大于12%的坡道上正常工作。
4.1.20垃圾车的燃油消耗量应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规定。
4.1.21垃圾车的质量利用系数按下式计算,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η=(M-M0)/M0
式中:η——垃圾车质量利用系数;
M——满载总质量,kg;
M0——垃圾车整备质量(无乘员,带有全部装备,加满油、水时的质量。对于集装式垃圾车还应包括集装箱质量),kg。
表1


垃圾车型式

额定装载质量t

质量利用系数

侧装式

≤2.5

≥0.65

>2.5

≥0.80

后装式、前装式、压缩式、集装式

≤2.5

≥0.45

>2.5

≥0.66

它装式

≤2.5

≥0.90

>2.5

≥0.95

4.2车厢
4.2.1车厢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锤痕。
4.2.2车厢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进行垃圾的装卸作业时,不得产生永久变形。
4.2.3车厢与底架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在垃圾车行驶过程中车厢与车架之间不得发生相对运动。
4.2.4翻斗、推挤板、卸料门等可动部分工作时必须动作灵活,无干涉、卡滞现象。
4.2.5厢盖、窗孔、卸料门等与厢体之间应装卡牢固、结合缝平直。在垃圾车行驶过程中不得发生跳动、自开等现象。
4.2.6对于采用机械启闭盖的加盖垃圾车,其厢盖机构应动作平稳、无冲击现象,密封牢靠,其动作的可靠性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定型检验和定期检验试验次数不少于1000次,其平均无故障工作次数不得少于500次。对于完成装卸一车垃圾需要厢盖启闭两次及以上的垃圾车,其可靠性试验次数不少于2000次,其平均无故障工作次数不得少于1000次。
4.3装载机构
4.3.1装载机构必须保证对所配套的垃圾桶(箱)装卡牢固可靠,运动平稳。
应能保证垃圾桶(箱)正确就位和不损伤桶(箱)并保证所配套的垃圾桶一次倾倒干净。
4.3.2装裁机构必须保证所配套的垃圾桶(箱)在设计的载荷下正常工作。
4.3.3装载机构应能保证垃圾桶(箱)能在任何工作位置上停止。在满载的垃圾桶(箱)提升过程中的中间位置上停留5min,其提升液压缸的伸出(或缩入)量不大于10mm。
4.3.4装载机构应能保证连续完成装载作业。每一个工作循环时间(垃圾桶离地至倒完垃圾回到地面的时间或垃圾箱开始动作至在车上全部就位的时间),侧装、后装式垃圾车不大于20s,前装式垃圾车不大于40s,集装式垃圾车不大于60s。
4.3.5具有压缩装载功能的垃圾车,其压缩机构应能保证达到设计任务书所要求的垃圾压缩密度。
4.3.6对于采用标准垃圾桶(箱)进行自装作业的垃圾车,其装载机构的可靠性试验应满足下列的要求:
满载装载不应少于12000次,其平均无故障工作次数不少于5000次。
对于使用垃圾车本身机构进行集装的垃圾车,其装载机构可靠性试验次数不应少于1000次,其平均无故障工作次数不应少于500次。
4.4卸料机构
4.4.1卸料机构应能保证将车厢内的垃圾卸净。倾翻卸料的倾翻角(包括后翻和侧翻)不得小于45℃。
4.4.2卸料机构每一个工作循环时间(卸料动作开始至卸料完毕后回复到卸料前原位的时间),对于倾翻卸料的不应大于40s;推挤卸料的不应大于45s;集装箱卸料的不应大于140s。
4.4.3倾翻卸料垃圾车在车厢满载工况下,其倾翻角(车厢与大梁间夹角)在20~25°时停留5min,举升液压缸活塞杆的回缩量不应大于10mm。
4.4.4对于依靠本身机构进行卸料作业的垃圾车,其卸料机构的可靠性试验次数应不少于1000次(满载),平均无故障工作次数不应少于500次。
4.5取力装置
垃圾车的取力装置应设置离合器,工作平稳可靠,操作方便,能满足工作机构液压油泵的工作要求。
4.6液压系统
4.6.1液压系统的安装应符合GB3766的规定。
4.6.2液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其调整压力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10%~120%。
4.6.3液压油的选择应符合系统工作的要求。车辆出厂时油的清洁度应不低于ZBE3900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液压油固体颗粒污染等级中20/17。
4.6.4液压系统应保证散热的要求,油箱中的油温不得超过70℃。
4.6.5系统中如采用自制液压元件(包括液压泵、液压缸和液压阀),必须按国家或权威性部门颁布的标准进行台架试验,产品质量应合格。
4.7电气、气路系统
电气、气路系统的管线布置应合理、整齐、美观、夹持牢固,不允许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和干涉现象。
5试验方法
垃圾车的试验方式应按QC/T52进行。
6检验规则
6.1垃圾车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定型检验和定期检验。
6.2产品必须逐辆进行出厂检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署产品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表2。
6.3垃圾车的定型检验,除本标准规定的内容以外,其余按ZBT50001的规定进行,试验项目见表2。
6.4垃圾车的定期检验,除本标准规定的内容以外,其余按ZBT50002的规定进行,试验项目见表2。
6.5除上级质检机构特别规定以外,垃圾车的定型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产品台数各为1辆。用于定期检验的样车由质检部门和负责试验部门在生产厂的成品库或销售部门仓库及用户仓库抽取,所抽样机应是一年之内生产的产品,抽样基数为生产厂年计划的月平均产量的20%,但不应少于3辆。
6.6出厂检验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定型检验和定期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可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机,并对该不合格项目重新进行试验,若仍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6.7在用户验收产品时,用户有权要求,在该批产品中抽取1~2台按出厂试验的项目进行抽检试验,但不能解体。
6.8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序号

检测项目和内容

定型检验

定期检验

出厂检验

1

外观质量检验——油漆、焊接、紧固、接缝、液压、气路、电气、操纵、结构、布置、灯具、安全装置、润滑、铭牌及三漏等

2

整车外廓尺寸测量

 

 

3

车箱容积测量

 

 

4

质量参数(包括重心位置)测量

 

 

5

滑行试验

 

6

最低稳定车速试验

 

 

7

加速试验

 

 

8

最高车速试验

 

△(最高档)

9

爬坡试验(陡坡)

 

 

10

制动性能试验(冷态)

11

燃料消耗量试验

 

12

噪声测定

 

13

坡道作业试验

 

 

14

道路行驶试验

 

 

△30km

15

装载机构性能试验

△空载20次

16

卸料机构性能试验

△空载5次

17

箱盖机构性能试验

△5次

18

液压油污染度检测

 

19

排放测定

 

20

垃圾暴露等二次污染度检查

 

注:表中带“△”符号者为需试验的项目。
7标志、运输和贮存
7.1垃圾车应该用文字或图形明显标志车类和工作人员的操作指示。
7.2垃圾车的铭牌应固定在明显的位置,内容应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
b.外型尺寸(长×宽×高)mm;
c.装载总质量,kg;
d.车厢容积,m3;
e.最大总质量,kg;
f.出厂编号;
g.出厂日期;
h.制造厂名。
7.3产品出厂应配齐下列备件、附件:
a.原汽车底盘的随车工具;
b.产品附件;
c.垃圾车随车工具;
d.液压系统备件。
7.4随车技术文件
a.垃圾车使用说明书;
b.汽车底盘使用说明书;
c.产品合格证(附生产许可证和原车底盘合格证);
d.装箱单。
7.5垃圾车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上下车(或船)应尽可能自驶,在必须用吊装方法装卸时,应使用不造成损伤的专用吊具。
7.6垃圾车如长期贮存应当停放在干燥、通风、防蚀的场所,并定期检查以防损坏。
汽车底盘及发动机的运输保管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
8质量保证
用户在遵守本产品的贮存、使用、运输规定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一年之内且行驶里程不超过25000km时,因制造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制造厂应负责保修(易损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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